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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利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凌、张义超、南京伊文思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利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朱凌,张义超,南京伊文思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利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57156346-4,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法定代表人吴应财,该合作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朱凌,女,汉族,1956年12月10日出生,住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张义超,男,汉族,1945年10月22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南京伊文思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31574-0,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石埠桥。法定代表人朱凌。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利民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凌、张义超、南京伊文思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凌、张义超、南京伊文思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2642.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栋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