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会执恢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曹阳光,男,汉族,学生。住会宁县。法定代理人刘添燕,系申请执行人曹阳光之母。被执行人张志杰,男,汉族,学生。住会宁县。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张伯洲,系被执行人张志杰之父。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姚明霞,系申请执行人张志杰之母。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曹阳光与被执行人张志杰、张伯洲、姚明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会民三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申请后,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伯洲、姚明霞给付申请执行人曹阳光执行款16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鉴定费3000元、申请执行费1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伯洲、姚明霞陆续履行义务共计2900元。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伯洲、姚明霞在2016年底支付申请执行人曹阳光5000元,在2017年底支付申请执行人曹阳光5000元,2018年底支付申请执行人曹阳光6600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法定代理人刘添燕,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15)会执恢字第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双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廷瑞
审判员 王作军
审判员 周红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