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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1728号

张宝珠与夏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何海云,张文忠,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1728号原告何海云。委托代理人陈敏亚、黄可意,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文忠。被告淮安市奇林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新村1区183号1幢1室。法定代表人孟春林,该公司总经理。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张仁勤,江苏天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健康东路30号联通大厦16楼。负责人黄伯军,该公司总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马士文、张育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珠诉夏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洪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思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