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519号原告宁夏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崔建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瑞,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波,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马兴荣,女,199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杨金贵,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王翠兰,女,1963年5月1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志波、马兴荣、杨金贵、王翠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减半收取630.50元,由原告宁夏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谷胜龙
代理
审判员 汪 婷
代理
审判员 宋志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