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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3574号

公维兰与孙善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公维兰,孙善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74号原告公维兰。委托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善华。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维兰与被告孙善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