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3574号原告公维兰。委托代理人禹方秋,新泰汶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善华。委托代理人王超,山东众成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公维兰与被告孙善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德帅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