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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228号

赖德文与卢永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德文,卢永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228号申请执行人赖德文,男,194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永辉,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德文与被执行人卢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永辉在银行无存款,在交警、房产、工商查无财产登记信息,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赖德文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卢永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3执22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赖德文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卢永辉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志明

审 判 员  蓝树高

代理

审判员  林建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