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4执保329号原告泸州同益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琼英。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住址机构代码:77166880-X。被告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自力。住址: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861444116。本院在执行保全原告泸州同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财保260号民事裁定,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人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泸州天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姜朝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