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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81执423号

谢善玲与苏颂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善玲,苏颂洪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81执423号申请执行人谢善玲,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苏颂洪,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谢善玲与被执行人苏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善玲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颂洪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8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48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锡文

审判员  王泽明

审判员  吴文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林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