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9399号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三路北侧第78、81街区中海万锦豪园内,注册号:440600500004207。
负责人:王志刚。
委托代理人:陈立勤,系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法务。
被告:刘影,女,汉族,1960年6月11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刘影物业服务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6年7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因按原告撤诉结案,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玉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