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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4执722号

宾俊、廖继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宾俊,廖继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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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4执722号

申请执行人:宾俊,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廖继旭,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冻结被执行人工资款账户,因被执行人月工资入账额较低,执行期间较长,待冻结的额度足以清偿债务后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一初字第2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齐颂梅

审 判 员  卢春发

代理

审判员  谢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