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6民初1364号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柯。委托代理人熊薛飞,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代荣,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林,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务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以为了缓解双方矛盾,更好的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5元,由原告务川县菡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 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羽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