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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3执108号

梁亚提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亚提,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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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3执108号申请人梁亚提,男,���族,村民。被执行人王军,男,汉族,村民。梁亚提申请执行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泾阳县人民法院(2015)泾民初字第01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王军向申请人清偿货款56000元,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1200元,执行费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军长期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该案一时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23执10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永涛

代理

审判员  胡立伟

代理

审判员  吕中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