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074号
原告:郑良进。
被告:刘胜。
原告郑良进与被告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郑良进负担。
审 判 员 钦建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舒 昉 搜索“”
郑良进与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074号
原告:郑良进。
被告:刘胜。
原告郑良进与被告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郑良进负担。
审 判 员 钦建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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