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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2074号

郑良进与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郑良进,刘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2074号

原告:郑良进。

被告:刘胜。

原告郑良进与被告刘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减半收取518元,由原告郑良进负担。

审 判 员 钦建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舒 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