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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981-1号

姜德安与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德安,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981-1号申请执行人姜德安。被执行人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武安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宏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牟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兴夏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贺加贝

审 判 员  李海涛

代理

审判员  徐玉祝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曲福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