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21民初1228号

原告李双、王玉香、李玉坤与被告李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李双,王玉香,李玉坤,李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28号原告李双,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王玉香,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李玉坤,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李全,男,198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王玉香、李玉坤与被告李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王玉香、李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殿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