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1民初1228号原告李双,男,1986年1月15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王玉香,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李玉坤,女,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职业农民。被告李全,男,1981年生,汉族,职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双、王玉香、李玉坤与被告李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双、王玉香、李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三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殿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