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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709号

济宁鑫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济宁盛和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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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709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委托代理人唐澎。委托代理人王荣。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6年7月8日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