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民辖终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荣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原审被告黄玉梅。
上诉人黄荣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原审被告黄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川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黄荣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该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户口为河源市龙川县,但上诉人实际住所地为于河源市源城区铺前镇。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上诉人应该向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上诉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2016)粤1622民初426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依法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川县支行、原审被告黄玉梅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作为一起借款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无法协商时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且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约定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龙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伯成
审判员 黄连平
审判员 骆志艺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