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74号
原告:郑军。
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朝忠。
被告:吴彩琴。
原告郑军为与被告陈朝忠、吴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郑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