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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3174号

郑军与陈朝忠、吴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郑军,陈朝忠,吴彩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174号

原告:郑军。

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朝忠。

被告:吴彩琴。

原告郑军为与被告陈朝忠、吴彩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郑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亚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