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300号
原告:马家利,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齐翠青,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树山,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建昌支公司)。
负责人:常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号。
原告马家利、齐翠青与被告张树山、人保财险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因原告需做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