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民初1300号

马家利、齐翠青等与张树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家利,齐翠青,张树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1300号

原告:马家利,男,198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原告:齐翠青,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兆胜,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树山,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昌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建昌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建昌支公司)。

负责人:常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建昌县建昌镇建凌街***号。

原告马家利、齐翠青与被告张树山、人保财险建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因原告需做鉴定,无法确定损失数额,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贾松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齐荣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