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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财保1号

(2016)皖1203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财保1号申请保全人:李X,男,198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訾营村郝庄54户。申请保全人:迟XX,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河东办事处訾营村郝庄54户。被保全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3495553-5。申请保全人李X、迟XX与被保全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一事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李X、迟XX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的皖K389**的车辆予以查封。担保人王XX、武XX以其在颍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2号楼504室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李X、迟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王XX、武XX所有的位于颍东区张北行政村安居小区2号楼504室的房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保全人临泉县新星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389**的车辆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丁 辉

审判员 许彦军

审判员 吕微微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