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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执保109号

夏奎与罗杨波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奎,罗杨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2执保109号申请人夏奎,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委托代理人徐婕(特别授权),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杨波,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奎与被申请人罗杨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1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0日作出(2016)渝0152民初23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2016年7月11日移送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夏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罗杨波所有的川X甲号小型普通客车、川X乙号小型普通客车、川X丙号重型非载货车、川丁号重型非载货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

二、将担保人遂宁市航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X戊号重型专项作业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即从2016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赵文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政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