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065号原告魏中华,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答辩,调查,取证,调解。
被告陈振宇,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华诉被告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中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魏中华负担。
审判员 周志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