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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065号

魏中华与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魏中华,陈振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065号原告魏中华,男,198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委托代理人况自友,赤壁市蒲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出庭,答辩,调查,取证,调解。

被告陈振宇,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中华诉被告陈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中华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中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5元,由原告魏中华负担。

审判员  周志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