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659号
申请执行人:葛现芳,女,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刘兵,该公司总经理。我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崔光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