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491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9号粮贸大厦8楼。
负责人:叶伶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凯、沈棋燕,浙江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伟,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杭州北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外东山弄38幢4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宏。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
负责人:张建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迪帆,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11号裕都大楼9层909室。
负责人:余洪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红娟,女,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诉被告马伟、杭州北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马伟、杭州北山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武林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明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