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798号原告赵东东。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赵东东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东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东东负担。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
赵东东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798号原告赵东东。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赵东东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东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东东负担。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