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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民初798号

赵东东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东东,胡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31民初798号原告赵东东。被告胡伟。本院在审理赵东东与胡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东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赵东东负担。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任学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