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特198号(中山大道226号)20层9号。法定代表人干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政华,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政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政华的银行存款1172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