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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580号

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余政华追诉权纠纷扣划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余政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誉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特198号(中山大道226号)20层9号。法定代表人干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余政华,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政华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政华的银行存款1172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文新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