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5民初1572号
原告:铜陵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一路立新段狮子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54483132C。
法定代表人:朱来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小红,该公司员工。
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绝对值商贸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铜陵市狮子山区绝对值商贸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7月11日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陵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陵利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崔英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 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