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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60号

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与刘洪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刘洪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860号

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波,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岩,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乃胜,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洪飞,男,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洪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洪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谯城区大杨镇大杨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许培勋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