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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民初689号

仝飞与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仝飞,方向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民初689号原告仝飞,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馨月,山西祝融万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向明,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仝飞诉被告方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仝飞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仝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35元减半收取计2919元、保全费2032元,由原告仝飞自行承担。

审判长 刘 勍陪审员 白培英陪审员 XX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