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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5903号

王秀敏与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王秀敏,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03号原告王秀敏,无职业。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底商6号。负责人李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敏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秀敏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