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5903号原告王秀敏,无职业。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鼓楼西街516号底商6号。负责人李国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然,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敏与被告北京恒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王秀敏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