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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3民初861号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861号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公司经理助理。被告易某某,女,住杨陵区某某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1日以被告已将拖欠的物业费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