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032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
被告:陆某,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吴正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勇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