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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执804号

张可梦、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可梦,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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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804号

申请执行人:张可梦,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45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于玲,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104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2016)鄂0106执804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办理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1单元8层2号房的房地产初始登记的义务,并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可梦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可梦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7月6日逾期办理房屋初始登记违约金34743.1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97元,执行费921元以上款项共计36261.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坐落于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洪山二巷6号中南大公馆B座1单元8层2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张可梦所有。

二、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中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36261.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万昕

审判员  李 红

审判员  彭 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何政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