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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行审44号

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与王保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谷县国土资源局,王保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21行审44号

申请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费利民,局长。住所地:阳谷县黄山南路*号。

被执行人:王保义,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国土资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王保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于2015年11月擅自占用郭屯镇王屯村林地297.04平方米建设住宅的行为,不符合阳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12月28日将阳国土资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并于2016年6月20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1、将非法占用的297.0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郭屯镇王屯村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违法线索登记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关于王保义违法占地建住宅的核查报告、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王保义用地土地利用规划局部图、宅基占地位置局部图、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报告、现场照片、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2015年12月28日,阳谷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王保义作出阳国土资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王保义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于2015年11月擅自占用郭屯镇王屯村林地297.04平方米建设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将非法占用的297.0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郭屯镇王屯村委会;2、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2月28日送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依法进行催告,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原告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阳国土资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阳国土资罚字【2015】47号行政处罚决定;

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责令被执行人王保义将非法占用的297.04平方米的土地退还给郭屯镇王屯村委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等内容,由申请人阳谷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树新

审判员  宋安林

审判员  邹公方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苏玉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