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2807号起诉人:左林方。2016年7月11日本院收到左林方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左林方诉称:起诉人与被告侯成举于200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名下有两处自建房产分别位于淮安市清浦区和平真和平街253号和淮安市清浦区武墩镇严集乡大侯村。后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2月25日在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但该调解未对双方房产进行处理。现原告居无定所,也无固定的生活来源。据此,起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将属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的两处共有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给原告,房屋总价值20万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未能提供争议房屋的权属证明及合法的建筑证明,故本院不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左林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顾年华
审判员 李海平
审判员 马晓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滕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