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613号原告闫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判员 孙红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
闫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613号原告闫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判员 孙红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