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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613号

闫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闫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6民初613号原告闫xx。被告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闫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xx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xx负担。

审判员  孙红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