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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4961号

朱竹香与刘忠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竹香,刘忠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961号

原告:朱竹香,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桥镇滨江明珠城15栋甲单元202室。

被告:刘忠灿,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村长路孟西岸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竹香诉被告刘忠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竹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竹香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