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4961号
原告:朱竹香,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桥镇滨江明珠城15栋甲单元202室。
被告:刘忠灿,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镇北村长路孟西岸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竹香诉被告刘忠灿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竹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竹香负担。
审 判 员 朱朝晖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段青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