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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1240号

谭云春与谢群连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云春,谢群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240号申请执行人谭云春,女,汉族,住址,身份号码。被执行人谢群连,女,汉族,住址,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谭云春与被执行人谢群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群连名下位于XXX房产,因本案执行标的与房产价值差距较大,故本院暂不宜处分。另查,被执行人没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交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曾朝晖执行员  翁守成执行员  张肃然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秉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