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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执28号

贾富生与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6执28号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贾富生借款合同一案,大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同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富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贾富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7584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仲裁费用28211元,申请执行费28440.5元。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特此通知开户银行:建行朔州分行开发区分理处户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14001668580050502538联系人:靳敏联系电话:0349-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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