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晋06执28号山西丰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贾富生借款合同一案,大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同仲裁字第0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富生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贾富生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575840元及利息。
二、负担案件仲裁费用28211元,申请执行费28440.5元。逾期不履行,将加倍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特此通知开户银行:建行朔州分行开发区分理处户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14001668580050502538联系人:靳敏联系电话:0349-228****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