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周小云,1983年0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执行人:曹培兰,196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周小云与曹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诉前调字第000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乃军
审 判 员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欧丽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