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历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闫国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孙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延江。被执行人孙延岭。被执行人常宁。被执行人李圣顺。本院做出的(2014)历商初字第23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上述情形
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申请执行人广州神州数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大唐科技有限公司、孙延江、孙延岭、常宁、李圣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红梅
审判员 刘 勇
审判员 孙志彬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勇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