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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552号

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德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杨德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552号

原告: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法定代表人:姚硕,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立兵。

被告:杨德志,男,195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负责人:俞能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玉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德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中大出租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杨德志的起诉。

审判员  张安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