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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3391号

罗时君与吴根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时君,吴根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91号

原告:罗时君,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吴根平,男,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罗时君与被告吴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时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时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