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3391号
原告:罗时君,男,196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吴根平,男,40岁,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
原告罗时君与被告吴根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时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时君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柯 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纪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