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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5643号

李秀梅、谢建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秀梅,谢建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5643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梅,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谢建龙,男,汉族,1967年8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粤0605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建龙的银行存款34884.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阳 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玉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