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破20号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许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政,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万伟,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19号。法定代表人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申请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没有提出异议,且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重整受理条件,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姚建军
审判员 呼延静
审判员 张如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