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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民破20号

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当事人
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破20号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北街6号。法定代表人许晋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君政,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万伟,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19号。法定代表人傅建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申请破产重整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通知了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理初步查明,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身份没有提出异议,且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定破产重整受理条件,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债权人)经易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债务人)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姚建军

审判员  呼延静

审判员  张如领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