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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3311号

林翠平与毕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林翠平,毕明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311号

原告:林翠平。

被告:毕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平与被告毕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翠平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