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311号
原告:林翠平。
被告:毕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平与被告毕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翠平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
林翠平与毕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3311号
原告:林翠平。
被告:毕明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翠平与被告毕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翠平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翠平撤回起诉。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