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2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标松,男,199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6号钻石海岸A区5层60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6171701-4。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王标松与被执行人厦门天天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思民初字第6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7日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11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刘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326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娜彬
审 判 员 俞伟强
代理
审判员 辛 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