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林,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侯县,汉族。因涉嫌抢劫于2016年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罗建生,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丁某林被控抢劫一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27日以梅检公诉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林及其辩护人罗建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丁某林因经济拮据产生抢劫念头,遂事先准备好鸭舌帽、口罩、匕首等工具,驾驶租来的闽G0XX**号轿车到梅列区大润发超市地下车库寻找作案目标。22时许,被告人丁某林发现被害人吴某贵独自一人驾驶白色奥迪轿车进入停车场,遂用鸭舌帽、口罩等工具伪装后,持匕首比划,强行将被害人推上车内。上车后,被告人丁某林神情紧张,经被害人的多次询问后要求被害人交付钱财。被害人吴某贵交出包内的现金100元,被告人丁某林嫌少未要。被害人吴某贵两次试图逃跑均被被告人丁某林拉回车内。随后被告人丁某林想离开但怕被害人呼救,欲用围巾包被害人的嘴,让被害人吃安眠药,在被害人吴某贵拒绝并表示不呼救后未实施。被告人丁某林称其需要人民币60000元要向被害人吴某贵借钱,被害人听后谎称可以帮忙筹钱隔天转账给被告人,并将自己的手机号码留给被告人。被告人丁某林表示被害人若筹到钱会感谢她,若筹不到就算了,在让被害人离开后也随之离开。次日,被告人丁某林两次打电话询问被害人吴某贵筹钱的情况,被害人均称筹不到钱,被告人遂挂断电话。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林于2016年1月24日在沙县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林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吴某贵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搜查照片,借车协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某林持管制刀具抢劫,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林实施抢劫行为,具有胁迫的内容,侵害了被害人意志自由,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可以认定为“造成损害”。被告人丁某林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造成较轻的损害后果,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丁某林宣告缓刑。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是犯罪中止,无前科,是初犯、偶犯,当庭认罪”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可对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伟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双珠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