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898号之二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朱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公民身份号码:×××1033。
被告:徐桂香,女,汉族,住珠海市珠海,公民身份号码:×××0546。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