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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898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代森、徐桂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代森,徐桂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898号之二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

负责人:朱泽,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希琼,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芹芹,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森,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公民身份号码:×××1033。

被告:徐桂香,女,汉族,住珠海市珠海,公民身份号码:×××0546。

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被告已还清全部拖欠借款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2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人民陪审员 庄 洁

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莫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