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747号原告侯培国。被告陈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培国诉被告陈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培国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培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