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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747号

侯培国与陈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1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培国,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747号原告侯培国。被告陈平。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培国诉被告陈平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培国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培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侯培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